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受托人在信托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不同,信托可以被划分为积极的信托和消极的信托。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确定受托人在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托本身的效力问题。
(1)积极的信托
积极的信托又称主动的信托或实质的信托,指受托人在其中享有积极权利并承担积极义务的信托。
在积极的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即退出信托关系,对信托财产不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益人也只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而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则由受托人享有,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对受托人积极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不得随意加以干涉;同时,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的管理和处分也是受托人的一种义务,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实施积极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如果由于受托人未尽到积极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而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要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积极的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关系,绝大多数的信托关系都是积极的信托。
(2)消极的信托
消极的信托又可以称为被动的信托或名义的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不享有积极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也不承担积极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的信托。
在消极信托中,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也不承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积极义务,他只是按照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保管和分配信托财产。
由于在消极信托中,受托人不享有信托管理和处分权也不承担积极的信托管理和处分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受托人而已,所以,消极信托并不是典型的信托关系,就实质而言其只是一种虚假的信托,对该种信托各国一般都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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